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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阿娇谁做主 - [无法无天]
20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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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0日,也就是洒家生日的第二天,当真发生了一件震惊江湖的大事件!
根据《烈女邓玉娇传》之记载,事情发生在荆楚故地湖北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该镇小吏三员,曰黄德智、邓贵大并跟班邓中佳(简称“黄澄澄”寻欢三人组),聚而饮,饮而思淫,来到梦幻城宾馆。而我们故事的女主人公阿娇,正是该宾馆KTV的一名服务员。三人组进入KTV时,阿娇正在浣洗衣裳,黄先入,见阿娇貌美,便说“大波妹,来一起泡个澡吧!”,阿娇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阿娇坚决不从,邓大怒,出囊中取出若干沓“大团结”,拍击阿娇脑袋曰:“建国门?建国门!”随即霸王硬上弓,扑阿娇于沙发,欲行奸淫。阿娇坚持与无良官员抗争,再扑……再起……再扑,反复数次。说时迟那时快,阿娇倏地掏出修脚利刃,直刺邓喉,黄德智大骇,前搏助邓,阿娇毫无畏色,从容应战,乃横刀宰黄,黄重创扑地,而随行之跟班衙役邓中佳目瞪口呆、肝胆俱裂。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亦嗷嗷待毙,而阿娇掷刀于地,挽发昂首,遂报警焉。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吓傻。经查,死者邓贵大系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黄德智、邓中佳为副主任,皆为党员。事件发生次日,阿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警方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与此同时,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9条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经审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这样的一个司法结果,大多数人是认可的。因为从表面上看,恶人受到了制裁(被开除出了党员队伍),好人免受刑法处罚,显示了我国刑事司法人性化的一面。目前对于该案审理的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阿娇的最初的代理律师,从北京赶去的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刚一到巴东就被解除了代理协议,而且宣布解除代理协议的不是阿娇家人,而是政府官方宣布(说起来,这位夏楠律师还是洒家03级法大的同学,当年在我风之痕对门办公的争鸣男孩,相当执着优秀的律师,洒家于此向夏同学在阿娇案中所作的努力表示敬佩)。2.事件发生后,及时报案的阿娇妹子却被警方以“涉嫌杀人”带走,而受伤的党员却没有任何“涉嫌强奸”的指控,而且从审判结果认定阿娇防卫过当也可以看出,法院并不认为“黄澄澄三人组”的行为涉嫌性侵犯,因为强奸是无过当防卫的犯罪,甚至巴东县公安局的某同志还抛出了阿娇“假想防卫论”,认为阿娇错误认识了党员三人组的行为,其实三位领导只是在微服出巡体察民情,并真诚邀请百姓共浴的友好表示,阿娇却把这如沐春风的对同志般的关怀当成了饿虎扑食,所以她的修脚刀攻击行为是错误的。我们不得不佩服在巴东这样偏隅还蛰伏着这样的刑法学天才。3.程序方面的指责则更多:如审理时间太短,重要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重要当事人黄德智未出庭接受质询,后指定的辩护律师也没有提交控诉书,还有人质疑阿娇是被“人为”认定成“抑郁症”做出了“心境障碍”的司法精神鉴定,为的是给阿娇提供一个免责事由,却承受犯罪的罪名,以吸收公众不满。总之,“真相”被掩埋,审理没有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质疑该审理的网友众多,代表人物应当是已经被发配至新疆石河子镇守边疆的守门老鹤。老鹤甚至在其博客中提出“邓玉娇案会不会是一个假案?”(详见http://blog.sina.com.cn/heweifang)
关于过程的漏洞我就不多说了,有老鹤和众多法律意识奇强的网友在,我也无需赘言,他们说的都也都是我想说的,我在此仅发表一些他们未曾关注到的问题——就是阿娇案处理结果的深层次表述。阿娇案一共四个当事人,除了邓贵大同志不幸牺牲之外,黄邓二人皆备清除出党员队伍,革除职务,而我们的阿娇妹妹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防卫过当,因“心境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而被免予刑事处罚。贵大丢了命,黄邓丢了乌纱,而阿娇恢复了自由。恶人遭弃,好人回归,这看似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实则不然。让我们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言下之意是,刑法的任务是以刑罚的方式与敌对阶级作斗争。那么谁是敌对阶级呢?就是一切犯罪分子,即经过审理被判处构成犯罪的人。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我国,尽管阶级状况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未消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民主的同时,还必须对极少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于实行专政。”按照刑法13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阿娇用修脚刀搞定了贵大同志和的值同志,吓傻了中佳同志,侵犯了三位同志的人身权利。同时,刑法还规定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如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再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然而,法律就是一种奇幻文字游戏,往往规定了一般情形之后总会有例外,而且有时例外之外还有例外……
我所关注的是,阿娇这种面对强权不畏强暴的行为,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得到的究竟是一个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如果阿娇被认定为犯罪,那她就被扣上了“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帽子,被划入敌对阶级一方,如果阿娇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那她仍然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对于阿娇的审判是一个拐了三道弯的认定,如果您的逻辑思维不太好,最好直接跳过这段吧。首先,阿娇的行为侵害了三位同志的人身权利,而且后果严重,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其次,由于阿娇的侵害行为基于被动,是三人组先对阿娇“欲行不轨”的,所以有可能是正当防卫;遗憾的是,阿娇从正当防卫的层面经过,刹车不及,又冲入了下一个层面……法院认为阿娇的行为超过了阻止不轨行为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如果被认为是防卫过当,那就仍然是犯罪,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洒家最初的幻想是,阿娇应该再冲破防卫过当的层面,冲入最后一个例外的境界——无过当防卫,即“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很可惜,阿娇惯性不足,三人组的不轨行为在法院看来并不是“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照西政高一飞教授的观点,三人组来到这寻欢作乐之所,偶遇年轻貌美之阿娇,自然以为是可以“同乐”的,需要争议的不过是“价钱”问题而已,主观上绝无“强奸”的故意,顶多是看阿娇不从,吓唬吓唬她~从这个角度来说,三人组的行为的确无法认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其深层寓意是,阿娇实施了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被无情划入了敌对阶级。
记得在上学期跟着法七一起听易先生的刑诉课时,有同学提出疑问:为何犯罪嫌疑人对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还可以提出复议?人家都不起诉你了你庆幸还来不及呢还要去复议?这不是吃饱了撑的么!实际上,不起诉有各种理由,在有些酌情不起诉中检察院的理由是很暧昧不明的。这让即便恢复了自由被释放回家的犯罪嫌疑人一辈子也无法摆脱周围人的白眼(此现象在姜昆同志的一段相声里有过表现,姜昆被派出所的同志请去表演,回家后被邻居指指点点)。所以,犯罪嫌疑人非常看重法院的“无罪判决”,只有这份判决,才能澄清他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冤屈,只有这份判决,才能确保他还平平安安地站在人民群众的队伍之中。
按理说,“黄澄澄三人组”的行为的确可恶,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去梦幻城找小姐姐一起洗澡,这是什么行为?这是豪不利民,专门利己的行为,这是严重有损群众声誉和自我生育能力的龌龊行为!在广大人民眼中,将三人组的行为和阿娇耍刀的行为相较,哪个更符合“破坏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准?!然而,针对公务员从事色情活动这一相当普遍的不和谐现象,我国刑法并未将其归入犯罪,也只有《公务员法》第53条将其确立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如若违反,要承担纪律责任,严重的开除出公务员队伍!……但并未开除出人民的队伍。幸免一死的小黄和吓得半死的小邓就是这样,尽管当不了副主任了,也交不了党费了,黄同志还受到了治安拘留,然而我们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只是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境界,所以他们还是人民大众的一员,殊不知“人民”这一光荣称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何等的重要!
不过,如果就这样让阿娇承担犯罪分子的罪名和刑事责任,百姓们是不干的,因为她毕竟是新时期坚贞烈女的代表,和谐社会建设者妇女同胞的偶像,让阿娇承担刑事责任大家是不答应的!要怎么才能既让阿娇背负“罪名”,又能“依法”免除刑事处罚。英明的执法者们想到了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这样,一个好端端的能打工会洗衣服的漂亮小姑娘,经过司法鉴定,成了“心境障碍”的半呆女,通俗话讲就是“抑郁了”……如此通过认定阿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来免除她的刑罚,这招也实在够绝,我们生活在如此一个“无主之城”,不抑郁也难啊……
在网上看到阿娇的照片时,客观评说,伊还是蛮漂亮的一个姑娘,就是有点黑,而且表情凄凉,眼神呆滞,的确符合“抑郁症”的表面特征。我在想,就是酱紫一个身单力薄的女孩,面对强暴,敢于抗争,而之后所发生的一切,却让她彻底陷入了“抑郁”,甚至沦为一个任人摆布的工具,既要处理得法,又要有效吸收群众不满,还要促进社会良好风尚,维护公序良俗……难为了巴东公安和法院的各位同僚(鉴于洒家就要奔赴一中院,也算是同僚了),也难为你了,阿娇。
即使国家和法律抛弃了你,也不要抛弃自己。因为有我、老鹤、还有很多很多人,都把你当作战友、同志和偶像。








评论
祝行侠顺利!
她爷爷太运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