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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危机暗涌的住房纠纷看我国民事诉讼的主管问题 - [无法无天]
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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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我国某大学的论坛上转载了一系列帖子,包括“一名住周转房的普通教师致校长的公开信”、“致全体校友的公开信:呼吁校长不要连任该校校长”以及有百余人签名的“争取高校教师生存权”等几篇文章。这几封抗议信反映了这样一起住房纠纷:
某大学作为我国知名学府,拥有庞大的教职工队伍,该大学的住房政策是,凡是属于本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人员,学校按照其职称和年资在校内的家属区安排周转房居住,这些周转房主要位于该校校内的西区、西南区、中区、西北区、南区等几个家属区,并且如果该校新建成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所有教职工按照资历和职称排序,可以市场价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价格购买这些经济适用房。但是,该校只在2001年和2003年落成了蓝精灵小区和荷花女小区,基本保证该校的中上层干部和资深教师全数搬入,但庞大的中青年教职工,包括大量副教授、讲师、副处以下科员仍然住在校内周转房中,其后,新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就再也没有消息了。据公开信反应,该校还公然违反国家住房改革条例明文规定的:“对已经购买中央国家机关经济适用房(含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的,不再予以补发住房补贴”但该校仍然给部分入住那两个小区的现任干部和教师发放住房补贴。2011年,这所大学将迎来百年校庆,学校规划筹建新的“百年讲堂”,新的兽医院等百年校庆的形象工程需要大量校内土地,于是从2008年6月起要求居住在一部分周转房中的680名教职工尽快搬离,以让位于百年工程。从去年6月到12月间,这部分教工鉴于现有收入难以买得起商品住房,无处可住,在向学校屡次反映未果的情况下只好递交了三百余名教师签字的联名抗议书(还有数百名教职工由于害怕学校报复不敢签名),学校均未让步,并于本月发出最后通牒,如果2009年3月31日前再不搬离周转房,学校将采取扣工资等强制手段。现在这部分教工已经联合起来,打算和学校继续抗争,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新时代的钉子群案拉开了大幕。
这就是这起住房纠纷的基本情况。乍一看,矛盾似乎极其尖锐和严峻。一所大学,其教职工充其量不过万人,一次性要求近十分之一的教工搬离现有住房,必将掀起一番轩然大波。目前,距离校方的最后通牒还有不到一周,这所宁静美丽的大学酝酿着危机暗涌。而这些事情,却很少被这所大学中求学的莘莘学子们发觉乃至关注。若不是我的亲友中有人涉及这起纠纷,我这个专业学纠纷解决的恐怕都不会当回事。从我专业的角度,我更关心的是,这样一起民事纠纷,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式较为恰当?
很显然,像这种公开发表抗议信的方式实属迫不得已,并且根本起不到实质效果,也不符合小胡“不折腾”的河蟹理念。站在法律的角度,起诉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单位内部住房政策引发的相关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原因是审判权不能干预单位内部的管理事宜。那么通过行政解决的方式呢?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反映情况或者向教育部反映,恐怕都会以“我们不管学校内部争议”为由拒绝受理。再不然,通过本校的工会组织,让工人阶级团结起来出主意想办法呢?这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根据规定,学校的工会主席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所谓“屁股决定脑袋”,工会实际也成为一个学校的下属机构,学校领导决定的事情,工会恐怕也只能做做样子代替学校安抚安抚群众,不会切身为教工们维护权益的。为此,我专门请教了任教于该校法学院的著名法学家,现住于荷花女小区的我的导师张大大,恩师的答复是:“在现有体制下,恐怕没有办法解决。”
由此,纠纷似乎陷入僵局,大家只有静静等待危机爆发的那一天,看看会不会有天使出现。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看这件事情:一方面,我想指责这个大学的校长和领导们目光短浅,真不愧屡次被网友们骂为大猪头。教师作为学校的主体,是立校之本,教工权益岂能轻易让位于政绩工程?另一方面,这些教工们的解决方式也是徒劳的。说白了,你们在公开信里大谈特谈学校的发展和近些年校领导的失误决策,说的愤世嫉俗有条有理,彷佛你们组成了校办领导班子就能让这所大学农奴翻身换一个天地一样,可你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保住自己的现有住房,维护作为一个正式教职员工应有的权益!扯那么远那么多没用的干啥啊……换一个校长就能保证他们把百年工程改成新建一个桃太郎小区再以跳楼价卖给你们吗?显然不现实,同志们还是像我一样单纯,没有政治头脑,太傻太天真了。我经常表述一个观点,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尽管也可能很能说,但他总是说不到点子上。像这些教工们的联名信,只能最终换来学校将他们以“以不和谐方式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影响百年校庆献礼”为由进一步压制的结果。如果是我,也许会学老鹤,同样是被学校压制,姑且忍气吞声,做一个边疆诗人,再图良策。
我在毕业论文里写到了民事诉讼主管的问题。所谓主管,又称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指哪些纠纷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在我国的法律中,又被称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理论上说,只要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都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裁判,否则“权利不被救济无异于形同虚设”。但在我国特有的统治模式下,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巨大作用的不是法律,而是政策,因为我国社会处在转型期,国土幅员辽阔,人民众多,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是让法律也束手无策的,只能通过临时的政策来调解。法治的好处是稳定,让百姓的行为有所预期,坏处是调节性迟钝,不易解决新问题。政策恰恰能弥补法律的缺点,所以在我国“审判政策”的宏观调控下,法院的门框大小也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比如最高院常常以“批复”的形式指示下属法院,对于某些民事争议暂不受理,这些民事争议一般具有三类特征:1.新型民商事权利或新兴民事领域,如网络信息领域、证券期货领域的纠纷;2.疑难复杂纠纷,纠纷涉及因素比较复杂,法院还不具备解决此类纠纷的能力;3.具有社会敏感性的纠纷,比如女大学生状告某国企招聘中存在性别歧视案件,或者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以及公益诉讼等等。如果说,上述三类特殊纠纷在我国法院暂时不被受理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本文所说的内部住房纠纷并不属于上述纠纷。法院不受理内部争议的理由是,纠纷主体之间地位并不平等。在张大大所著的经典黄皮教材《民事诉讼法》第82页,简单用一小节的内容论述了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但聪明的张大大并没有明确表示出他的观点,只是隐晦地说“识别内部争议是否可诉,关键在于该争议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主体双方是否一方是机构、组织,而另一方是被管理者。”
我不如导师含蓄,想在此非常直白的说:涉及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内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且实务中,许多法院也渐渐开了口子,比如当年最著名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被依法受理并且胜诉,其后凡是学生告学校的案件,基本破除了凡是“不平等主体间民事纠纷不可诉”的硬性规定,但在其他方面,尤其是争议最多的内部住房纠纷,法院仍然没有受理的先例。实际上,道理完全没有这般繁琐。所谓民事纠纷,就是民事领域发生的平等主体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这里的平等地位,是通过争议的内容表现的。比如刘燕文诉北大案,学校和学生是教育合同关系,学生在学校就学期间服从学校的常规管理,如果学校的管理规程没有逾越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司法不得干预,但如果学校违法管理侵害了学生权益,比如学校规定在校期间结婚即开除的规定,明显与婚姻法不符,那么学生当然可以告学校,只是大概应算作行政诉讼的范围(我和张大大都是大民诉论者,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属于大民诉的范畴)。而教工与学校的关系属于人事管理关系,如职称评定和奖惩纠纷,原则上和学生的情况应该是一致的,但住房和工资待遇有所不同:享受住房和工资待遇是员工的基本权益(当然现在绝大多数单位已经不管员工住房了,改为微薄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津贴),而分配住房和发放工资是单位的义务(前提是在这些员工正式与单位签订就职合同之时有单位负责安排住房的约定才行),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学校无缘无故把员工强行赶出现有住房,却又未作任何补偿和善后,显然侵犯了教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我的观点,无论这个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法人组织,受到侵害的员工都可以针对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正如其中一封公开信的结尾所言:“此次凸现的本校教工住宅问题,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交接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是一个隐患严重的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数百户无房教工的生计和工作,而且也影响学校大局的稳定,成为严重制约学校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我的理解力没有偏差,这基本属于委婉的恐吓了。不过,在现有的体制下,又有什么机构有能力解决这样的纠纷呢?我思来想去,也只有人民法院了。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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